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近似是一项复杂且细致的工作。商标近似的认定既关乎商标权的保护,也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紧密相连。故而,明确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考量因素极为关键。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则,也就是要考虑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程度。这种注意力指的是一般购买人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投入的注意力,倘若两件商标在此种注意力水平下会引发混淆,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与此同时,要进行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主要考量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及主要部分,涵盖文字、图形、颜色等构成要素。其中,整体比对是对商标的总体印象加以比较,而主要部分比对则是聚焦于相对更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特征。另外,还需从视觉、听觉和语义三个维度展开整体对比,判别商标的外观形象、读音相似性以及含义的接近程度。要是两件商标在这三个方面中的任一或多个方面存在相似之处,都有可能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侵权的判定中,除了对比商标自身的相似性外,还需考量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较强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因其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更为突出,即便在商标中增添其他构成要素,也难以改变消费者对其来源的认知。所以,针对这类商标,法律往往会给予更广泛且更有力的保护。此外,还应当判断使用这些商标是否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涉及对商品或服务类别、消费者的认知习惯以及市场实际状况的综合考量。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市场上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倘若申请人有意模仿或攀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者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实际的混淆情形,就可能成为认定商标近似的依据。
综上所述,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一个多维度、综合性的过程,不但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精细分析,还需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精准地判定两件商标是否近似,从而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支持。(丁乙宁)(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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