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增添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供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尼斯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区分表》也会随之做出调整。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按照当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标准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需填写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详细名称。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的可接受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无论是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还是《区分表》以外的可接受名称,申请人都应当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注册时,若申报《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的分类原则。所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当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精确表述,避免使用含义模糊、范围过于宽泛、无法明确其所属类别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以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进行表达,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繁体字。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认真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避免包含表示概括性或描述性的词语、外文字母或地名、中心词为“制品”或“产品”、“和”或“或”、民族宗教用语、地区性较强的名称、菜式名称等。(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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