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的整个链条。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那么,应如何理解此项规定呢?
首先,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欺骗手段,主要指商标申请人通过虚伪的言行隐瞒事实真相,或以各种“小聪明”,如伪造商标申请文件、伪造涂改身份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商标注册。伪造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伪造章戳或签字,即俗称的“真假公章”或“代签”行为;伪造身份证明文件主要涉及伪造或涂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或者擅自涂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资质上的重要登记事项。例如,在实务中,商标局于 2007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个体工商户可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将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将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当自然人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受让人时,若伪造或涂改他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以此获得商标注册或受让商标证明,这便属于典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其次,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通常来说,不正当手段主要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或未遵守商业道德,且以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比如,在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中,若存在与党的重要会议、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有词汇或者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术语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或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及显著性较强的名称或标志相同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姓名、企业字号、知名商品名称、域名、包装装潢、美术作品等相同或近似,都有可能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此外,该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同一商标申请人,还包括与商标申请人存在串通合谋行为、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的关联主体。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标准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的案件可参照该标准。因此,在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的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坚决杜绝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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