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存在个别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凭借专业优势大量注册商标的现象。为严厉打击此类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范围予以严格限制。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可为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那么,商标代理机构的范畴涵盖哪些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此作出了相应阐释:一是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与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二是虽未备案,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三是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然而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
需加以注意的是,当下部分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于经营范围内增添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内容,但在实际经营中并未开展与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相关的业务。此类企业同样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制,若其申请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会被予以驳回,已注册的会被宣告无效。
若企业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删除,是否仍归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呢?笔者认为,判定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关键依据,在于商标申请注册时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也就是说,企业在删除“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之前的申请行为,依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在删除上述服务之后的申请行为,则未违反该条规定。
此外,部分代理机构为规避该条款的规定,借助关联公司或关联人的名义申请商标。例如,某人在第 14 类商品上申请了商标,并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商标,而此人与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最终,某人申请商标的行为被认定为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假借工作人员近亲属名义申请商标,该诉争商标的申请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被宣告无效。
当然,如果将代理公司关联企业或关联人的所有申请行为都一概纳入第十九条第四款的打击范围,很可能会对关联方的正当注册行为造成打击,这反而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在判断关联方的申请行为是正当使用还是代理机构为规避法律规定而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时,仍需结合关联方的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申请行为进行个案判断。
总之,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必须正当行使商标代理权,秉持诚信经营理念,维护商标注册秩序;而作为商标权利人,倘若遭遇商标被代理机构抢注的情况,也可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寻求救济。
咨询电话
13932183744
业务咨询
咨询留言,我们会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