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公众的商标意识持续提升,但不少权利人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知识方面存在一些“盲区”。两者均是当事人依据自身合法权益使商标权利人丧失专用权,然而它们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时间要求各异。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要求是,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此3年的时间段是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并非申请人随意指定的3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则只需商标已注册,即从商标注册公告发布之日的次日起,便可请求宣告其无效。
其次,申请主体不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主体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存在两种情形,其一,若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其二,若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存在主观恶意注册行为的商标提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再者,程序有别。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查部门申请,在审查程序上,当前不存在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需向商标局评审部门提交,在审理程序上设有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同时,对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结果不服的当事人,需先申请撤销复审,若对复审结果仍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法律后果是,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发布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而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便不存在。
需注意的是,鉴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法律后果是商标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可能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主张其所受实际损失或被控侵权人获得利益的证据。相比之下,若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未出现撤销复审或行政诉讼案件,其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作为商标侵权案件证据材料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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