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有商标注册人询问,自己已拿到商标注册证 5 年多,为何还会被宣告无效,不是说注册商标有 5 年“安全期”吗?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商标注册已满 5 年的“安全期”呢?
首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正确理解核准注册商标已满 5 年“安全期”的七种情形:
1.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其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需在 5 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2.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其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其利益可能受损的,应在 5 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3.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若其商标被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注册,或者针对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商标注册人明知其商标存在仍进行注册的,应当在 5 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4. 地理标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的,要在 5 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5.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需在 5 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6.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在同一天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但自己使用在先的情况,应当在 5 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7.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注册商标损害其现有的在先姓名权等合法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在 5 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其次,以下七种情形不受已满 5 年“安全期”的限制:
1. 恶意注册,商标申请日前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此限制。
2.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
3.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4.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情形的规定。
5.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6. 商标代理机构注册申请代理服务项目以外的商标。
7.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最后,需特别注意的是,若不受已核准注册满 5 年“安全期”保护范围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使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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