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品生产中,委托加工作为一种高效的生产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产业。在这一模式下,品牌方(委托方)把产品的生产环节托付给受托方(受托加工人、受托加工企业),受托方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产品生产,并在产品上贴上相应商标。然而,此种加工模式暗藏着商标侵权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表明,判断委托加工过程中受托人的商标贴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不能将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割裂开来。倘若受托加工商品已进入流通领域,且相关公众能从贴附的标志中识别出受托加工人,那么其贴附行为可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该受托人即为商标使用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此可见,当受托加工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消费者能够通过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商标辨认出受托方时,受托方的贴附行为应被视作商标使用行为。若受托方未经权利人许可,私自将他人注册商标贴附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或在相关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可能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进而构成商标侵权。
为有效规避商标侵权风险,笔者认为,受托方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其一,严格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商标,要求委托方出示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协议等文件,并明确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权限。其二,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清晰约定委托方应具备合法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保证加工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其三,在商品及包装上审慎标注加工企业名称,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
总之,受托加工企业应当承担防止出现商标侵权行为的合理注意义务,这不但有利于规避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侵权风险,还能够维护企业的品牌权益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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