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若想为其商品或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依据自身需求,以集团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名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只要商标通过形式审查,便会予以受理。那么,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能否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呢?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所以,一件注册商标仅能由一个注册主体享有专用权。若有两个及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主管机关仅能核准一项申请,这是各国商标法的普遍原则。在我国,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来核准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在先原则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会受理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而后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则会被驳回。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会受理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然而,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不同主体,从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角度来看,属于不同的申请人。若以不同主体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先后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会因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权利冲突而被驳回注册申请。若同日提交申请,则需经过提供同日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同日商标协商、同日商标抽签的流程,来确定商标权利人。
所以,即便存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关系,也不建议由不同申请人分别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主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并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若企业确实需要以多方名义共同持有商标,可以共有人的名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以共有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共有人共同拥有,此后若共有人中的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会因与在先的共有商标产生权利冲突而被驳回注册申请。共有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都需要以共有人的名义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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