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注意要点

2024-12-12 12:21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提交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的评审申请后,若因某些原因欲终止评审程序,可提交撤回申请。依相关规定,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不得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书面请求撤回申请并阐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若认为可以撤回,评审程序则终止。


当下,评审申请可通过纸质件与电子件进行提交,撤回评审申请也应遵循“纸来纸往”“电来电往”的申请原则。撤回评审申请通常需提交的材料包含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若未委托代理自行申请撤回则无需提供)以及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其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的最新版本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主页查询到,申请人可自行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代理机构章戳”应为该代理机构的公章,不可使用合同章、专用章、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若存在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评审申请的情况,在不想通过原代理机构进行申请,而更换委托其他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时,需提交一份解除原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声明。


对于“一标多类”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若仅申请撤回部分类别,在提交申请时需明确撤回的具体某个或某几个类别。


申请撤回商标评审申请,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评审结案通知书之前,申请人缴纳的所有费用已由财务人员核对款项并扣款,则相关评审费用不予退还。


此外,需注意的是,撤回驳回复审申请后,若仍处于法定驳回复审期限内,可通过线上方式重新提交驳回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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