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与不予注册复审申请的注意事项

2024-12-12 12:22

商标电子申请虽为创新主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带来便利,但有两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需相关主体特别留意。


其一为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是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救济程序。当下,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需提交纸质撤销复审申请,且该申请的份数应为正副本各一套并装订完备。此外,当前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无证据交换质证环节,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会将撤销复审材料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给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及质证。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其二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是被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救济程序。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后,被异议人不服的,需提交纸质不予注册复审申请。若遇申请人名义变更,应提交名义变更证明,并及时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名义。需注意的是,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异议人并案在同一个不予注册决定中的,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上填写原异议人名称时,应填写原异议人一的名称,在复审事实及理由书中再列出全部原异议人。申请不予注册复审的份数必须是“1套正本+N套副本”,副本数量需严格按原异议人数量装订提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免费咨询
  • 咨询电话

    13932183744

  • 业务咨询

    咨询留言,我们会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