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互指抄袭

2024-12-05 17:35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对自身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然而,我国的著作权登记仅作形式登记,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导致部分经过登记的作品可能与在先为公众所熟知的作品构成相同或近似。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上海 A 贸易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工艺礼品、汽车礼品的贸易公司。2021 年,该公司获得两份《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分别为“摆件 - 白色赛车熊公仔”“摆件 - 灰色小熊公仔”,创作完成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5 日。被告上海 B 贸易公司是另一家经营汽车礼品的贸易公司,其网店销售钥匙扣、挂件等饰物。2022 年 9 月 20 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钥匙扣与自己登记著作权的白色小熊公仔、灰色小熊公仔形象极为相似,遂购买“灰小熊”“白小熊”钥匙扣各一件,经对比,两者外观基本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涉诉后,被告发现2017年8月16日和2018年11月10日,不同网友发布的微博附图中,以及2017年3月10日某贴吧上传的图片中,均有与原告《作品登记证书》中高度近似的毛绒小熊形象。


原告认为自己是美术作品白色小熊公仔、灰色小熊公仔的著作权人,被告网店出售的钥匙扣与自己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外观和用途上一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则辩称,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其登记的作品系模仿宝马公司的毛绒熊公仔设计,自己未侵权。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应同时具备“独”和“创”两个条件。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登记并非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或必备条件,而是确定作品权利归属的方式之一,是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但我国作品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被控侵权者可提供相反证据进行抗辩。


本案中,原告虽取得两款小熊公仔的《作品登记证书》,但原告自认其在设计前已知晓宝马熊的存在,存在接触实物的可能。将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小熊公仔及被告销售的两款小熊钥匙扣挂件与宝马熊进行比对,除部分细微差别外,在诸多方面高度近似。原告的两款小熊公仔是在宝马熊基础上的再创作,但未达到可区别、实质性改变的程度,与宝马熊无实质性区别,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作品发行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杨秋月(商事审判庭一级法官)指出,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应以著作权权属确定为基础,著作权登记为作者固定权属、保全证据提供了便利,但不应形成登记依赖,是否享有著作权应基于“独创性”标准判断。


1. 作品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


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登记并非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或必备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登记是确定作品权利归属的方式之一,是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但我国作品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被控侵权者可提供相反证据抗辩。法院应结合原告的《作品登记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相反证据,综合审查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2. 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判定标准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从外在表达是否同时具备“独”与“创”两个条件来判断。“独”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非抄袭结果;“创”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作品要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表达,达到一定审美要求。一般可从是否独立创作、外在表现是否与已有作品有一定程度差异及是否具备最低程度的智力创造性等方面综合分析作品独创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发表后实际接触的可能性综合判断著作权的归属。本案中,原告的两款小熊公仔与宝马熊相比无实质性区别,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3. 正确看待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者确定权利归属及对外主张权利,但不具有认定著作权的当然效力,仅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创作者可及时办理登记,为维权做好证据准备,但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抢先登记他人作品或公有领域表达以谋取著作权不会获得支持,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经营者应秉持诚信经营、勇于创新的理念,设计制作原创作品,促进文化创意事业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多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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