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钉钉的标识颜色有所变化,新标识更为醒目。钉钉表示,标识颜色的改变是为亚运会助威,寓意“紫钉行”。
从商标法的视角来看,对于企业而言,图形商标的颜色及形状变化并非小事。依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可随意更改,若有变动,应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属违法行为,轻则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重则可能致使注册商标被撤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受生产经营实际条件所限,企业对商标的使用难以始终如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解释为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变更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致使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
与此同时,在进行注册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致认可的判定标准为不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由此可见,在现行商标相关法律框架下,有关部门对商标的“改变”认定留有一定余地。
笔者认为,从既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又能遵循法律制度约束的角度出发,企业虽可对自身图形商标的颜色及形状进行改变,但这种变化不能改变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若图形商标申请时未指定颜色,实际使用中可采用不同着色;若申请时指定了颜色,实际使用中的色彩变化应以同色系为限;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由于颜色及颜色的排列顺序、位置本身便是此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所以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进行任何改动。企业可根据包装贴附实际情况,对图形商标的形状进行整体比例的缩放调整,或删减不影响主要视觉效果的装饰线条、背景边框等要素。
笔者注意到,许多企业为适应时代、迎合消费者,其图形标识在逐步演化改变。图形标识的变化会使消费者意识到企业具有新形象、新理念,如钉钉此次的标识颜色变化,以及淘宝在今年暑期推出的融合音乐节、演唱会等多种元素的蓝色标识。
与之不同的是,有些企业的图形标识虽有变化,却始终延续着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恰如传承企业的核心思想。例如苹果公司的图形标识,诞生后历经多次变化,主要变化体现在颜色方面。商标本就是宣传表达的工具,苹果公司通过这样的图形标识演变,提醒消费者该公司一直在创新,而创新正是该公司的初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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