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竟成"侵权",原因为何?

2024-12-05 17:39

“‘恶意投诉’不可取!”


A 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且已成立十余年的公司,2016 年进军大陆市场,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 A 旗舰店,主要销售“Abao”牌背包,并于 2018 年注册了“Abaobao+山形图案”图文商标。


B 商行于 2022 年在国内取得类似的纯文字注册商标“ABaoBao”后,以 A 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在多个电商平台发起投诉,要求下架带有“Abaobao”标识的商品。


A 公司收到投诉后向平台申诉,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平台审核通过后,A 公司又向 B 商行催告,督促其及时行使诉权。然而,B 商行在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既未撤回投诉,也未提起诉讼,反而重复、多次发起投诉累计 200 余条,致使 A 公司遭受店铺积分扣分、商品下架等处罚。


A 公司认为 B 商行的行为妨碍了其网店正常经营,属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并要求 B 商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


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且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被警告人处于不安状态时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本案中,B 商行发起商标侵权投诉,A 公司发出反通知并催告 B 商行行使诉权,但 B 商行既不撤回投诉也不提起诉讼,A 公司经营受影响长达半年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符合受理条件。

A 公司诉请确认不侵权成立: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判断商标侵权应综合考虑使用基础、主观故意、是否造成混淆等因素。本案中,A 公司在“ABaoBao”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相关商业标识且有一定影响,其在自有品牌产品上使用涉案标识有合理基础。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B 商行的“ABaoBao”商标在部分商品上无效,A 公司在背包商品上使用“Abaobao+山形图案”标识不构成侵权。

B 商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B 商行在 6 个月内对 A 公司商铺进行多次数百条产品链接投诉,在 A 公司申诉理由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明知其不构成侵权仍多次投诉,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导致 A 公司网店交易机会减少、客户流失、销量下降,影响其正常经营,侵害了 A 公司的合法经营权。


综上,法院判决 A 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不侵害 B 商行注册商标专用权,B 商行赔偿 A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 10 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知识产权法规政策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创新热情。然而,随着互联网平台交易规模扩大,电商领域出现大量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这些行为打着“维权”旗号,却未采取合法合规的维权措施,利用电商平台“通知 - 删除”机制恶意投诉,扰乱他人经营,破坏平台秩序,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司法实践中,判定电子商务平台中的恶意投诉主要从主观要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客观要件(有无合理依据)、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鹏法君提醒,诚实守信是市场经营的根本规范,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注重事实,避免权利滥用,共同维护创新活力和公平竞争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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