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 日,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诺科技”)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表明,其与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日发”)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已结束。
2022 年 9 月 16 日,奥诺科技收到应诉通知书,扬州日发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奥诺科技,称其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假冒专利技术进行技术能力的夸大虚假宣传。
2. 进行市场业绩和生产规模的虚假商业宣传,大量使用未标明出处且法律禁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
3. 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扬州日发认为,被告长期通过公司官网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媒介进行上述不正当行为,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得市场竞争地位和商业机会,降低了原告的市场竞争地位,抢占其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实际和可期待的商业利益。在该诉讼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并索赔经济损失 5000 万元等。
经审理,扬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奥诺科技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被告奥诺科技赔偿原告扬州日发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10 万元。
3. 驳回原告扬州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案件受理费 29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扬州日发负担 25 万元,奥诺科技负担 51800 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扬州日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判令奥诺科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00 万元;判令奥诺科技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并在对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奥诺科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被告奥诺科技请求:驳回扬州日发的起诉,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官方网站登载过期专利、发布涉案公告”两项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由扬州日发承担本案一审、二审阶段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2024 年 3 月 29 日,奥诺科技收到江苏高院于 3 月 21 日签发的(2023)苏民终 1603 号二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 48300 元,由扬州日发负担 46000 元,奥诺科技负担 2300 元。
奥诺科技表示将按二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结果。同时,奥诺科技透露,为应对扬州日发的诉讼,其于 2023 年 7 月在扬州中院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扬州日发,并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该案近期将开庭审理。事实上,奥诺科技和扬州日发的纠纷已持续十余年,此前报道中对双方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专利诉讼等纠纷有过大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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