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更灯火不曾收,玉脍金齑满市楼。云外清歌花外笛,潍州原是小苏州。
潍坊古称潍州、潍县,“潍县水萝卜”“潍县朝天锅”闻名全国,众多商家也常使用“潍县”二字,以彰显商品的潍坊传统特色。然而,潍县不仅是地标旧称,还可能是注册商标。当作为商标的“潍县”与作为古城的“潍县”在诉讼中相遇,结果如何呢?
案情概要:
2020 年,李华(化名)注册了“潍县”“潍县 WEI XIAN”等商标。昌乐县某蒸包店的门店招牌及路边广告牌标有“老潍县烫面蒸包”字样。李华认为该蒸包店未经其授权,在招牌及广告牌上使用“潍县”一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蒸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而该蒸包店则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社会生活中,地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词汇,商标注册人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明商品与地理位置等的联系。
“潍县”作为潍坊市的旧称,具有地名属性,且“潍县”商标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保护范围需受到一定限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的“潍县”是对“烫面蒸包”商品的描述与说明,意在表明其售卖的食品采用老潍县传统的烫面制作工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同时,被告门头招牌和广告牌上的“潍县”二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用字在字体、字形上均不相同,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一、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潍县作为潍坊的旧称,其作为地理名词的知名度远超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虽将“潍县”注册为商标,但使用时间短、影响力低,缺乏知名度。相较之下,“潍县”作为古地名的知名度明显高于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在门头招牌及广告牌上使用“老潍县烫面蒸包”字样,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案涉商标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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